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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系社团管理条例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4-05-16 [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苏州科技学院学生体育社团的管理机制,繁荣校园体育文化生活,加强学生素质教育工作,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学生体育社团,是指由苏州科技学院学生自愿组成,为实现成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学生组织。

第三条:学生体育社团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以及学校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学生体育社团的基本任务:

(一)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同学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培养和提高学生的体育综合素质;

(二)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外体育活动,服务和凝聚同学;

第五条:学生体育社团受校团委、校体育部的领导,在相关部门的支持下承担自身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学生体育社团的活动经费主要通过会费缴纳、接受奖励或捐赠等其他方式获得并由社团自主管理,但其财务活动必须遵守有关财务制度。

第七条:学生体育社团的成立,应当经校团委、校体育部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

第八条:学生体育社团的成员应当是我校全日制学生。

第二章 体育社团的成立

第九条:成立学生体育社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名以上的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且末受过校规校纪处分;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相对固定的活动场所;

(四) 有规范的章程。

第十条:学生社团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名称、活动场所;

(二)宗旨、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

(三) 社团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四) 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

(五) 财务、经费使用的原则;

(六) 负责人的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七) 章程的修改程序;

(八) 社团终止的程序;

(九) 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体育社团的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学生体育社团会员大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是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本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二条: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

(二)审议批准负责人的工作报告;

(三)对社团变更、注销等事项做出决定;

(四)修改社团章程;

(五)监督社团财务活动。

第十三条:社团会员大会应当每学期召开一次,并将大会形成的决议报社团部批准和备案。

第十四:会员大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半数以上通过,对社团变更、注销和修改章程做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五条:社团执行机构是会员大会领导下的社团日常事务处理机构。执行机构由社团负责人组成。

第十六条:学生社团负责人主要指社团正副会长及财务负责人,学生社团负责人由本社团成员通过首次会员大会选举通过,经登记管理机构或组织审查后产生。学生社团的正、副会长不得兼任财务负责人。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

(—)在校期间曾经受到校纪校规处分的;

(二)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或社团被宣布解散或注销,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社团负责人;

(三)其他不宜担任社团负责人的有关事项。

第四章 体育社团成员的权利义务

第十八条 学生有权按照任何一个社团的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该社团。社团内部成员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

第十九条: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

第二十条:学生社团执行机构负责人违反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校纪校规和损害成员利益的,社团成员有权向登记管理机构或组织反映问题和情况。

第二十一条:学生社团成员应当接受社团的定期注册。

第二十二条:社团成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按照章程担任社团职务的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第二十三条:社团成员应当积极参加社团的各项活动,并有权向社团建设提出批评和建议,促进社团的健康发展。

第五章 体育社团的变更和注销

第二十四条:社团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及时向登记管理机构或组织申请变更登记。社团修改章程,应当及时报登记管理机构或组织核准,

第二十五条: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构或组织申请注销登记:

(一)违背学生社团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分立、合并的;

(三)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二十六条:学生社团提出注销申请登记,应当提交由社团负责人签名、经会员大会通过的注销申请书。登记管理机构或组织应当组织对其财务进行清算,并出具清算报告书。清算期间,学生社团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七条,学生社团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构或组织办理注销登记。

第二十八条:学生社团处理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返还社团成员。

第二十九条:学生社团的变更和注销,应当在报批后以公告形式宣布。

第三十条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登记管理机构或组织有权将其解散

(一)社团活动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二)社团执行机构知道或应当知道有成员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而未予有效制止的;

(三)背弃社团宗旨,情节恶劣的;

(四)应当进行定期注册而未注册,进行整顿后仍未注册的;

(五)社团连续两学期未进行活动的。

阿坝师专体育系党总支

二0一三年五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