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师院〔2021〕447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毕业要求达成度评价是本科人才培养全过程中的重要环节,是衡量学生是否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的重要依据。为全面保障和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专业内涵建设,贯彻落实《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根据《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本科教育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的意见》《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普通高等教学师范类专业认证实施办法(暂行)》等文件精神,按照“教师教育课程标准(试行)”“教师专业标准(试行)”“中学/小学/学前/特殊教育专业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标准(试行)”,引导各学院和专业切实做好毕业要求达成度评价工作,进一步提升评价的合理性和有效性,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毕业要求是对学生毕业时应该掌握的知识和能力的具体描述,是学生完成学业时应该取得的学习成果,毕业要求达成是培养目标与课程目标之间的重要环节。通过毕业要求达成系统化、形成性和合理性评价,将毕业要求落实到每门课程和每位教师中,为专业教育提供持续改进的依据,最终保证专业毕业要求的达成,人才培养质量得到提升。
第三条 评价坚持“学生中心、产出导向、持续改进”为基本理念,实行“学校统筹、学院负责、专业落实”的工作模式。各学院根据本实施办法,以专业为基本单元,制定统一性与差异性相结合的毕业要求达成度实施细则,并确保实施细则的可操作性。
第二章 评价对象及周期
第四条 评价对象。学校本科各专业每一届所有取得毕业证书的毕业生。
第五条 评价周期。每届毕业生均开展毕业要求达成度评价,即学生入学后,经过大学四年的学习,在学生毕业学期,开展毕业要求达成度的总体评价。
第三章 评价机构与组织流程
第六条 评价组织。毕业要求达成度评价主体涵盖本专业毕业生、专业教师、兼职教师、辅导员、教学管理人员、校外专家、用人(实习)单位代表等利益相关方组成。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指导学院毕业要求达成度评价工作,质量监控与评估处负责对各专业毕业要求达成度评价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 各二级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审定毕业要求达成度评价实施细则;审核各指标点支撑课程的合理性及其权重值;审核毕业要求达成度评价方法;组织协调校内外评价主体参与毕业要求达成度评价;审核毕业要求达成度分析报告;追踪督查持续改进情况等。
第七条 评价组织与分工
表1 毕业要求达成评价人员与分工
评价活动分工 |
参与人员或机构 |
制定评价标准与评价方法,审核毕业要求指标点分解的合理性,确定指标点支撑教学环节 |
二级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 |
统筹协调评价工作 |
二级学院院长或分管教学副院长 |
组织评价工作,实施评估,收集数据 |
二级学院分管教学副院长、分管学生工作书记或副书记、专业负责人、任课教师(课程组) |
分析数据并完成专业相关评价表 |
二级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专业负责人、任课教师 |
培养计划、教学大纲的修订与完善 |
二级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二级学院院领导、专业负责人、专业教师 |
课程教学工作改进 |
专业负责人、任课教师(课程组) |
毕业生反馈 |
应届毕业生 |
第八条 评价流程。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包括以下基本过程:确定专业毕业要求及其分解指标点、设置相应的课程体系支撑;围绕毕业要求实施教学活动、选择恰当的评价方法对各教学环节的考核结果实施评估并分析得出评价结果,依次完成教学环节评价、指标点评价以及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最后将评价结果用于持续改进等。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过程见图1。

图1 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过程
第四章 评价方法与达成计算
第九条 毕业要求达成评价可分为客观评价和主观评价两大部分,其中客观评价是基于课程教学的直接达成评价情况,主观评价是基于毕业生调查问卷、座谈的间接达成情况。
第十条 基于课程教学的毕业要求指标点直接达成计算办法为依据课程对指标点的支撑度确定毕业要求指标点中各课程的权重,课程支撑赋值原则上H为3、M为2、L为1。具体计算公式为:

(2)计算课程达成度。
(3)计算毕业要求指标点的达成度:

第十一条 直接达成评价结果取各分解指标点达成度中的最小值。如各毕业要求分解指标点结果均达到评价合格标准,则视为毕业要求达成。
第十二条 基于毕业生调查问卷、座谈的毕业要求指标点间接达成评价为以评价问卷的形式在学生即将毕业时进行问卷调查。问卷内容依据8条毕业要求及指标点进行设计。原则上使用李克特5级量表,一般选项可为“完全达成、大部分达成、基本达成、小部分未达成、完全未达成”分别赋值为1、0.8、0.6、0.4、0.2。

第四章 评价结果运用
第十三条 各专业毕业要求达成评价结束时,直接达成与间接达成评价结果在评价报告中分别呈现。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报告应给出结论及改进措施,分析报告和评价过程性记录文档由学院存档,保存至少六年。
第十四条 各专业毕业要求达成评价结果用于持续改进工作。持续改进工作在二级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指导下,按照学校质量保障体系与持续改进相关流程做出改进。
第十五条 针对直接达成所反馈的问题,各专业应细化毕业要求指标点,配置课程体系与其他教学活动,并将指标点分配至具体的教学活动。对于新增课程,责任教师根据所负责培养的能力指标点制定教学大纲;对于已有的课程目标达成不理想的课程,责任教师提出整改思路如包括教学方法、教学环节等的改进,交由教研室(课程组)等组织讨论,讨论通过后修订教学大纲,在下一轮教学中实施。
第十六条 针对间接达成评价所反馈的问题,各专业应根据学生其他活动的评价结果,适当调整学生参与活动的导向性,并根据问题修订、调整毕业要求指标点。
第十七条 针对达成评价所反映出的师资、管理、支撑条件等各方面问题,各专业应依据各方评价结果的分析,向学校提出持续改进意见。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阿坝师范学院师范类各专业,其他类别专业参照执行。由质量监控与评估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